法律法规
2021升级版: 婚假 产假 年休假 病假 事假 法定假 等22类规定和待遇时间:2021-05-27

本文汇总的22类假期如下:

1、休息日;2、休假节日;3、事假;4、病假;5、婚假;6、产假;7、产前假;8、护理假;9、孕期产前检查假;10、哺乳假;11、痛经假;12、保胎假;13、丧假;14、年休假;15、工伤假;16、探亲假;17、路程假;18、社会活动假;19、中国农民丰收节;20、公司经营性放假;21、甲类传染病假;22、独生子女护理假。
 

1. 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2. 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3. 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4.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5. 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6. 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7. 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8. 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9. 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 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规定: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2. 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2. 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规定了“保胎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3. 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4. 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5. 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6. 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7. 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